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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继美与单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汪继美,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圆满,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明月,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原告汪继美与被告单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汪继美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汪继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薛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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