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群,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忠成,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群与被告杨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徐旻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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