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茂堂,男,196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孙建明,男,196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曹春,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春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益辉。
申请人汪茂堂、孙建明、曹春与被申请人上海春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0万元。申请人为其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春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凌东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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