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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蕾与傲乐科学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汪蕾,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傲乐科学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AndrewLoringHall,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唯贤,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沪0104民初17738号原告汪蕾与被告傲乐科学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傲乐科学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已先行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本院立案后案号为(2019)沪0104民初18008号,汪蕾递交起诉状在后。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9)沪0104民初18008号的原告傲乐科学仪器(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沪0104民初1800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蒋凤莲

书记员:陈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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