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薇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莉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武昌,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明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华(系被告唐明斡女儿)。
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汪薇君依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莉萍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丁莉萍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
案件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汪薇君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纪学鹏
书记员:肖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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