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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薇君与唐明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汪薇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花棉,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寒松,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明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华(系被告唐明斡女儿)。
  申请人汪薇君与被申请人唐明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汪薇君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2018)沪0114执恢164号案中被申请人唐明斡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都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拍卖款余款10,000,000元,并以案外人朱某某名下坐落于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新路XXX号XXX幢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2018)沪0114执恢164号案中被申请人唐明斡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都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拍卖款余款10,000,000元;
  二、查封案外人朱某某名下坐落于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新路XXX号XXX幢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纪学鹏

书记员:肖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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