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谆,女,195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锦祥,男,1955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谆与被告陈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谆已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陈锦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原告汪谆与案外人朱建新共同共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芳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汪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陈锦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查封原告汪谆与案外人朱建新共同共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芳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周盛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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