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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雨与王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汪雨,男,199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济春,男,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汪雨与被告王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济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王济春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万元,依约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和保全担保保险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被告王济春因经营需要,经朋友介绍向原告短期借款16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故现诉讼要求处理。
  被告王济春未作答辩。
  原告汪雨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据及收据、转款凭证、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和保单及保险费发票等,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汪雨与被告王济春经朋友介绍相识。2018年1月18日,被告王济春向原告借款16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出具书面借据一份,明确被告于次月10日前归还,按照月利率2%计息。同时,被告承诺如逾期还款的,按照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催讨借款实际发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实际交付被告借款16万元,被告出具收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文未还,遂引发本次诉讼。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和保全担保保险费3,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偿还。被告王济春为经营向原告汪雨借款,被告出具书面借条和收条,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成立。经原告催讨,被告拖延借款本息至今,明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汪雨要求被告王济春立即归还借款,并依约支付利息、承担相关费用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济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自行放弃相关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汪雨借款本金16万元;
  二、被告王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汪雨上述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6万元,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
  三、被告王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汪雨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和保全担保保险费3,000元,合计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09元,由被告王济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鸣

书记员:严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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