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青祝,女,1976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秀英,女,1963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青祝诉被告卫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汪青祝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青祝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15元,由原告汪青祝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张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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