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沂源县宸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王成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杜娟,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翔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五峰。
原告沂源县宸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翔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他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沂源县宸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源县宸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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