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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润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与上海龙澄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沃润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顾华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卫华,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澄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原告沃润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澄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沃润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沃润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王致民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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