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中秋,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巧,上海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康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健,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沈中秋诉被告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龙兴独任审判。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同日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陈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于2018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中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康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中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10月2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止;以5万元为本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11月3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自动放弃了第二项诉讼靖求。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10月28日、30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约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承担借款利息。
被告陈健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日,被告出具借据一份,承诺于2017年10月28日归还借款,如逾期还款按每日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2016年10月3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承诺于2017年10月30日归还,如逾期还款承担律师代理费、支付银行同期四倍的利息等。嗣后,被告迟迟未能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原告经向被告多次催讨无效后,遂诉于本院。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等,上述证据经庭审出证并经本院审核,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成立,双方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归还原告借款,被告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动放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中秋借款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04.5元,由被告陈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继强
书记员:蔡龙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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