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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丽云、李民等与上海保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有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丽云,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李民,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李文斌,男,200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上述三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国和,经理。
  被告:唐有泉,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江油市。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丽云、李民、李文斌与被告上海保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有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各原告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各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各原告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丽云、李民、李文斌撤回对被告上海保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有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各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闵  郁

书记员:胡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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