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丽云,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李民,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李文斌,男,200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上述三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国和,经理。
被告:唐有泉,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江油市。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丽云、李民、李文斌与被告上海保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有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各原告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各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各原告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丽云、李民、李文斌撤回对被告上海保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有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各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闵 郁
书记员:胡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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