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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丽萍与上海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丽萍,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琴,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引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忞昕,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丽萍与被告上海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沈丽萍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丽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丽萍负担。

审判员:宣志鸿

书记员:王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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