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曼丹,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跃东,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沈某某、陈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沈某某、陈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某某、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两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依琳
书记员:裘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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