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仲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芯芸,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报春一、二村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贺师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新富。
原告沈仲林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报春一、二村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仲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沈仲林负担。
审判员:黄秉璋
书记员:熊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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