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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源与任金枝、顾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沈伯源。
  被申请人:任金枝。
  被申请人:顾正海。
  申请人沈伯源与被告任金枝、顾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沈伯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任金枝、顾正海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房产证号:沪房地普字(2005)第017773号]中价值60,000元的部分。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伯源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顾正海、任金枝与案外人顾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中属于被申请人顾正海、任金枝名下60,000元的份额。
  案件财产保全费637元,由申请人沈伯源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纪学鹏

书记员:姚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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