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佩娟,女,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嘉韵,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省,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惠明,董事长。
被告:沈生法,男,194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蔚飞,上海德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佩娟与被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沈生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沈佩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佩娟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佩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佩娟承担。
审判员:杨利民
书记员:鲍仲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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