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佳俊,男,1984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坚锋,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宋从春,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沈佳俊与被告宋从春、谢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沈佳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宋从春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上海骏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宋从春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庄 倩
书记员:卢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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