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佳茗,男,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曼,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建鹏,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胡顺发,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沈佳茗与被申请人朱建鹏、胡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沈佳茗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建鹏、胡顺发的银行存款251,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沈佳茗、案外人虞九妹自愿以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佳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朱建鹏、胡顺发的银行存款251,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沈佳茗、案外人虞九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湘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78.80元,由申请人沈佳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宇娟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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