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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佳雨与沈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佳雨,男,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林,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军,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佳雨诉被告沈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佳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沈佳雨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邬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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