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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沈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林,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沈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邬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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