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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吴某某等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建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蕙,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明(系赵某某父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吴某某、陆建英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吴某某、陆建英于2020年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沈某某、吴某某、陆建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吴某某、陆建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某某、吴某某、陆建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倪军燕

书记员:唐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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