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健,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渊,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国荣,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沈健与被告沈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沈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健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正炎
书记员:胡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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