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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军与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军,男,198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凯,男,198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沈军诉被告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军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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