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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军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军杰,男,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佩,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的英(ZHANG,Diying),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XXX-XXX号。
  原告沈军杰与被告张的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沈军杰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返还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军杰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谢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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