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军杰,男,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佩,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的英(ZHANG,Diying),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XXX-XXX号。
原告沈军杰与被告张的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沈军杰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返还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军杰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谢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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