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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张某与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雯麒,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光,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艺,董事长。
  原告沈某某、张某与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同年10月11日,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沈某某、张某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某某、张某负担。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贺宇红

书记员:沙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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