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雯麒,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光,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艺,董事长。
原告沈某某、张某与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同年10月11日,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沈某某、张某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某某、张某负担。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贺宇红
书记员:沙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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