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凤珍,女,汉族,1951年3月16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曹莹,女,汉族,1974年10月20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曹燕,女,汉族,1978年3月7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向远,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金西,男,196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凤珍、曹莹、曹燕与被告穆金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沈凤珍、曹莹、曹燕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凤珍、曹莹、曹燕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辉
书记员:曹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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