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凤芳,女,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茹,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凡昊,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新忠,男,195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沈凤芳诉被告费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沈凤芳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凤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90元,减半收取计5,995元,由原告沈凤芳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朱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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