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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凤芳与费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凤芳,女,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茹,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凡昊,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新忠,男,195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沈凤芳诉被告费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沈凤芳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凤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90元,减半收取计5,995元,由原告沈凤芳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朱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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