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剑,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圆满,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剑与被告上海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2019年10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剑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沈剑负担。
审判员:宋雷萍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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