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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剑与上海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剑,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圆满,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剑与被告上海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2019年10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剑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沈剑负担。
  
  

审判员:宋雷萍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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