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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华与青浦区金泽镇淀西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华,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康,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浦区金泽镇淀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荣,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弟,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凌敏,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琪,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华因与被上诉人青浦区金泽镇淀西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2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210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黄一鹤

审判员:成  皿

书记员:张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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