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华,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康,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浦区金泽镇淀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荣,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弟,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凌敏,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琪,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华因与被上诉人青浦区金泽镇淀西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2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210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黄一鹤
审判员:成 皿
书记员:张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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