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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卫军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卫军,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雄,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昕亚,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卫军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沈卫军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沈卫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卫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00元,由原告沈卫军负担。

审判员:林  舒

书记员:褚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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