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卫军,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华,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舵。
被告:上海大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戴孝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卫军与被告福建金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大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在收到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卫军撤诉处理。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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