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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西县人,农民,现住。
委托代理人:田秀梅,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芳,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农民,现住。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秀梅、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5,8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临西县教育局公开招标开展名为“临西县2012年校安工程”第六标段的施工建设,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依法承包该工程(工程包括:临西县东枣园乡前冯完全小学教学楼、东枣园乡汪江完全小学教学楼、老官寨镇樊庄学校综合楼、河西镇隋五里教学楼、水波校区魏庄小学教学楼)。其中水波校区魏庄小学教学楼被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层层转包侯书光→刘某某(项得生)→沈某某,该工程的墙体保温及电线管安装工程由原告实际完成,原告为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项得生就该工程建设签订了书面承包合同。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核算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35,8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该权利,但一直未要回工程款。
原告沈某某提交证据:
1.临西县水波中心小学教学楼协议书1份;
2.刘某某、项德生出具的欠据1份;
3.临西县老官寨镇水波中心小学2016年1月23日证明1份;
4.2016年1月4日刘某某、沈某某、王群堂、王连双、丁保发、尹保福证明材料1份;
5.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份。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临西县教育局公开招标开展名为“临西县2012年校安工程”第六标段的施工建设,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依法承包该工程(工程包括:临西县东枣园乡前冯完全小学教学楼、东枣园乡汪江完全小学教学楼、老官寨镇樊庄学习综合楼、河西镇隋五里教学楼、水波校区魏庄小学教学楼)。其中水波校区魏庄小学教学楼被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层层转包:威县顺达市政公司→项得生→沈某某,沈某某(乙方)与项德生(甲方)签订了临西县水波中心小学教学楼协议书,约定甲方以清包工方式承包给乙方,乙方的承包范围:砌砖、抹灰及砼(水、电费乙方自付),包工不包料(不包括水、电、暖),工期从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30日止。后项德生将该合同项目转给刘某某。沈某某完成工程后,于2013年3月25日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此间被告方陆续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经双方结算仍欠原告工程款55,800元,由刘某某、项德生于2013年10月16日为原告书写欠条,2013年农历12月29日被告方给付原告2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方催要所欠工程款35,800元,2016年1月4日刘某某、沈某某、王群堂、王连双、丁保发、尹保福共同书写证明材料1份。
2015年3月10日,临西县审计局出具临审投报(2014)93号审计报告,对水波校区魏庄小学教学楼审减80,776元。
另查明,沈某某、项德生、刘某某均系个人承包建筑工程,均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格。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5,800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第一,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建筑工程转包给威县顺达市政公司,威县顺达市政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项得生(刘某某),项德生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沈某某,但项德生、刘某某、沈某某均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格,属于违法转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沈某某与项德生和刘某某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第二,原告沈某某完成的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被告刘某某现欠原告沈某某工程款35,800元,事实清楚,被告认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35,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工程审计审减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某某35,800元工程价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振坡 审 判 员  刘晓东 人民陪审员  马燕娜

书记员:郭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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