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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善萍与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善萍,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庚,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书培,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孟靖博,职务不详。
  原告沈善萍诉被告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2019年8月27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善萍撤回起诉。
  

审判员:吴裕华

书记员:姚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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