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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嘉育与龙秀英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沈嘉育,女,195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经武,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秀英,女,192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周桂仁(系被申请人龙秀英的养子),男,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芷江中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沈嘉育申请宣告龙秀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沈嘉育称,婆婆龙秀英患有老年痴呆,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龙秀英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龙秀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周桂仁为龙秀英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周桂仁称,同意申请人沈嘉育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龙秀英,女,192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延吉西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龙秀英与丈夫周朝勤未生育子女,领养一子周桂仁。申请人与周桂仁系夫妻。周朝勤于1982年7月22日报死亡。龙秀英患有老年痴呆,生活无法自理。2019年6月3日,申请人沈嘉育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龙秀英患有老年性痴呆,此节事实有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的门诊记录为证,故申请人沈嘉育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周桂仁系龙秀英的养子,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担任龙秀英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龙秀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周桂仁为龙秀英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林摇雪  夏 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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