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嘉育,女,195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经武,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秀英,女,192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周桂仁(系被申请人龙秀英的养子),男,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芷江中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沈嘉育申请宣告龙秀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沈嘉育称,婆婆龙秀英患有老年痴呆,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龙秀英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龙秀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周桂仁为龙秀英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周桂仁称,同意申请人沈嘉育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龙秀英,女,192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延吉西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龙秀英与丈夫周朝勤未生育子女,领养一子周桂仁。申请人与周桂仁系夫妻。周朝勤于1982年7月22日报死亡。龙秀英患有老年痴呆,生活无法自理。2019年6月3日,申请人沈嘉育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龙秀英患有老年性痴呆,此节事实有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的门诊记录为证,故申请人沈嘉育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周桂仁系龙秀英的养子,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担任龙秀英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龙秀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周桂仁为龙秀英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林摇雪 夏 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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