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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庆与上海龙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国庆,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因原告沈国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国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贺美娟

书记员:杨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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