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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辉与朱水兴、朱月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国辉,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水兴,男,195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朱月芳,女,194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辉与被告朱水兴、朱月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国辉未按规定期限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陆  菁

书记员:王晔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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