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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辉与朱水兴、朱月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国辉,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水兴,男,195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朱月芳,女,194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王永方,男,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沈国辉与被告朱水兴、朱月芳、王永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朱水兴、朱月芳、王永方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方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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