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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奕裔与上海适积资产管理中心、长征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沈奕裔,女,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代理人:谢锦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瑾,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适积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长征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雄燕,执行董事。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18)沪仲案字第3317号函,申请人沈奕裔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适积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长征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2216.67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适积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长征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2216.67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庄炳蔚

书记员:郭贞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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