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燕,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上海朔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沈某与被告王某某、上海朔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沈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石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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