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娣,女,194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彭晓梅,上海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巴士第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翼翔。
委托代理人陈铁金。
委托代理人陈荣。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64531.2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6770元、残疾赔偿金112672.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费5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被告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就医过程没有异议,事故发生时司机是职务行为,有关全部责任公司承担,对伤残等级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4日16时30分,被告上海巴士第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员工卢申冠驾驶牌号为沪DAXXXX的大客车行至本市新村路出西乡路东约10米处因驾驶不当导致车上人员原告沈娣受伤,事故责任认定卢申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审理中,双方对以下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医疗费64531.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677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费3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4000元,另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酌情判决。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依法应赔偿相应损失。关于鉴定结论,被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也未提出重新鉴定,故对鉴定结论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残疾赔偿金112672.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赔偿,结合鉴定结论及实际需要,本院均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部分,本院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巴士第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娣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6664.03元,扣除已垫付的人民币64009.03元,实付人民币1426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0元,由被告上海巴士第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 寅
书记员: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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