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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媛,女,1988年5月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闻轶,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鲍康,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璐瑶,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敏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赔付原告沈媛保险金250,800元(该款支付至以下账户:户名沈媛;开户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二、本案受理费5,062元,减半收取2,53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评估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已缴纳)。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已于2019年1月3日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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