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季林,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国平,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沈季林诉被告褚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沈季林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季林撤诉。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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