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沈安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反诉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南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幸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沈安军、吴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南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安军、吴某某及反诉原告上海南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安军、吴某某及反诉原告上海南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安军、吴某某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南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4元,减半收取计672元,由原告沈安军、吴某某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南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吴海燕
书记员:倪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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