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宝山,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镇昭。
被申请人:沈德昌,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沈宝山与被申请人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沈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沈宝山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沈德昌的银行存款815,723.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沈宝山、担保人蔡玉妹、沈惠明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宝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沈德昌的银行存款815,723.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沈宝山、担保人蔡玉妹、沈惠明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598.62元,由申请人沈宝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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