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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宝玉与陈冠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宝玉,男,196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桐桥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冠豪,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姚家村。
  原告沈宝玉诉被告陈冠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被告陈冠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而原告是接收货币一方,故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陈冠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冠豪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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