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家耀,男,199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俊杰,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予,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顺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高伟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德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家耀与被告上海顺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就涉案车辆签订的《买卖合约书》;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260,000元;3、判令被告按购车款三倍赔偿原告780,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购置税损失23,600元、保险费损失8128.2元、车船税损失375元、上牌费损失1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2月6日签订《买卖合约书》,原告向被告购买大通长轴中顶AMT改装车一辆,颜色为白色,约定轿车日期为2018年2月。交车前被告称白色车无货,询问原告是否愿意换成黑色,原告表示同意,并向被告支付了车价款26万元及相应税费。被告于2018年3月8日为原告登记上牌沪DBXXXX后向原告交付涉案大通长轴中顶AMT车辆一辆,颜色为黑色,车架号为LSKG4AC12GA420158。原告使用车辆不久即发现该车的车身颜色原本并非黑色,而是由白色经全身喷漆后变为黑色的,并且该黑漆已经开始爆裂和脱落,严重影响车辆的外观和使用。原告认为,被告隐瞒该情况将改变车身颜色的车当做全新车辆出售给原告显属恶意欺诈销售,故此诉至法院,并作如上诉请。
被告辩称,涉案车辆系原告选中之后购买,原告对于车辆外观状况非常清楚;涉案车辆系全新的改装车,由南京客车制造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该公司具备改装资质,原告通过正规途径购买;车辆销售过程中被告已将涉案车辆改装前后的全部合格证书交给原告,并将所知晓的车辆信息向原告完整进行了告知,期间被告并没有任何虚假或隐瞒;涉案改装车辆经过二次喷漆属实,但底漆颜色被告并不清楚,应以合格证书登记信息为准,原告诉称底漆颜色与合格证不符并无证据证实;涉案车辆底漆颜色与本案无关,原告以底漆颜色为由称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被告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顺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4月4日前向原告沈家耀支付价款3万元,该款由被告直接汇入原告账户(户名:沈家耀,开户行:建行上海钦州北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二、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即275元,鉴定费8,000元,合计诉讼费8,275元,由原告沈家耀自行负担;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29日在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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