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寅富,男,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远,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纪华,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沈寅富与被告吴纪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沈寅富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寅富撤诉。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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