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沈寅富与吴纪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寅富,男,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远,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纪华,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沈寅富与被告吴纪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沈寅富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寅富撤诉。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