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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小妹、嵇建龙等与金光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小妹,女,193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嵇建龙,男,1965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成风,女,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嵇成,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垒,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珊珊,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光辉,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伟宪,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朴,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沈小妹、嵇建龙、成风、嵇成与被告金光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1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小妹、嵇建龙、成风、嵇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小妹、嵇建龙、成风、嵇成负担(已付)。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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