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沈卫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沥海镇华平村华阳3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格林,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卫江与沈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169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小某价值1,745,000元的财产,并查封担保人沈卫江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XXX号XXX室的房产。沈卫江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沈小某的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卫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沈小某价值1,745,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沈卫江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XXX号XXX室的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媛媛
书记员:金恣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